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1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151號
- 聲請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麗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相對人
- 己○○
乙○○
甲○○
黃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黃武雄」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由該當事人參與,雖原告起訴所主張被告之姓名或名稱錯誤,並經法院於姓名或名稱錯誤之當事人為裁判,仍應有上開法條之適用,最高法院69年台職字第3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及判例意旨,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