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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28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288號

聲請人
法商馬特拉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S.A.S. M
法定代理人
乙 ○
代理人
張冀明律師
代理人
趙梅君律師
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相對人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及主文欄中關於「法商馬特拉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S.A. Matra Transport)」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商馬特拉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S.A.S. Matra Transport)」。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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