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2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288號
- 聲請人
- 法商馬特拉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S.A.S. M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代理人
- 張冀明律師
- 代理人
- 趙梅君律師
- 代理人
- 陳世杰律師
- 相對人
-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及主文欄中關於「法商馬特拉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S.A. Matra Transport)」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商馬特拉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S.A.S. Matra Transport)」。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