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6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605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易昭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戊○○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易昭工程有限公司、甲○○、戊○○及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叁拾壹元,相對人易昭工程有限公司、甲○○、戊○○、乙○○及丁○○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捌拾伍元,並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易昭工程有限公司、甲○○、戊○○、乙○○及丁○○等5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982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易昭工程有限公司、甲○○、戊○○及乙○○連帶負擔7/10,餘由相對人易昭工程有限公司、甲○○、戊○○、乙○○及丁○○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編號│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相對人於各審級應負擔之訴訟│ 備 註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甲○○、戊○○及乙○○應│ 甲○○、戊○○及乙○○應││ │ │ │ 連帶負擔101,231元。 │ 連帶負擔7/10。 ││ │ │ │⑵相對人易昭工程有限公司、│⑵相對人易昭工程有限公司、││ │ │ │ 甲○○、戊○○、乙○○及│ 甲○○、戊○○、乙○○及││ │ │ │丁○○應連帶負擔43,385元。│ 丁○○應連帶負擔3/10。 ││ │合計 │ 144,616元│ │ │├──┴──────────┴────────────┴─────────────┴─────────────┤│總計:⑴相對人易昭工程有限公司、甲○○、戊○○及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1,231元。 ││ ⑵相對人易昭工程有限公司、甲○○、戊○○、乙○○及丁○○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43,385元。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一 │第一審裁判費 │ 144,616元│⑴相對人易昭工程有限公司、│⑴相對人易昭工程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