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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87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877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坡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拾叁萬叁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民國92年度重訴字第1462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426號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164號判決確定,其第1、2、3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933,503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88元 另退還252元合 計 933,591元 (其餘第2、3審訴訟費用均係由相對人所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877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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