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11號原 告 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政 訴訟代理人 李怡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快樂老虎科技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伍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