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43號
- 原告
- 展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同
- 訴訟代理人
- 許進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金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夏曦律師
- 被告
- 邁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同
- 送達
- 住台北市○○路80號10樓
- 設台北市○○○路48號9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2,570元、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000元、第三項至第五項訴訟標的金額各為6,500元、23,084元、1,525,056元,原告甲○○請求第一項及第二項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254元;原告展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第三項至第五項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