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43號原 告 展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 送達 住台北市○○路80號10樓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劉金玫律師 蘇夏曦律師 被 告 邁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48號9樓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2,570元、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000元、第三項至第五項訴訟標的金額各為6,500元、23,084元、1,525,056元,原告甲○○請求第一項及第二項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254元;原告展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第三項至第五項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