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43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林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43號

原告
展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金玫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夏曦律師
被告
邁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
送達
住台北市○○路80號10樓
設台北市○○○路48號9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2,570元、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000元、第三項至第五項訴訟標的金額各為6,500元、23,084元、1,525,056元,原告甲○○請求第一項及第二項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254元;原告展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第三項至第五項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