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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林麗玲

  • 當事人
    展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43號原   告 展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 送達 住台北市○○路80號10樓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劉金玫律師 蘇夏曦律師 被   告 邁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48號9樓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2,570元、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000元、第三項至第五項訴訟標的金額各為6,500元、23,084元、1,525,056元,原告甲○○請求第一項及第二項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254元;原告展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第三項至第五項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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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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