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號
- 原告
- 黑將鋼鋁電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男
- 原告
- 甲○○
- 被告
- 威登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破產管理人
- 李後政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 萬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