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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38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告
寶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玲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兆沛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捌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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