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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9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周玫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告
丙○○
被告
佳訊達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開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10 萬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1890元,本件原告訴之

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3000元,是原告應補繳新臺幣共1 萬4890元之裁判費。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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