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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黃柄縉

  • 原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99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豪士多股份有限公司、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寶新瓦斯器具有限公司、多田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林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富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廚具股份有限公司、鑫泉瓦斯用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保音股份有限公司、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明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保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寶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昱華電子有限公司、金雅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富立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鑫司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全家寶工業有限公司、良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銀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同花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伸茂工業有限公司、家寶工業有限公司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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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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