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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9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豪士多股份有限公司、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寶新瓦斯器具有限公司、多田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林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富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廚具股份有限公司、鑫泉瓦斯用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保音股份有限公司、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明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保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寶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昱華電子有限公司、金雅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富立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鑫司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全家寶工業有限公司、良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銀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同花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伸茂工業有限公司、家寶工業有限公司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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