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2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銳衡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575,4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24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575,4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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