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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告
東貿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曾秀鑾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0,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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