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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88號

返還建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告
財團法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安旋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被告
中力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卿
被告
楊梅健康生活農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漢章
被告
真愛一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怡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建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41,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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