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08號
- 原告
- 任我行智慧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靖仁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之主張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依上訴人之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