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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0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09號

原告
華德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軒華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壹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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