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09號原 告 華德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軒華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壹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