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27號
- 原告
- 國賓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良財律師
- 被告
- 元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鍾潛
- 被告
- 裕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鍾潛
- 被告
-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耀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參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