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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周美雲

  • 當事人
    玉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新億洲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43號原   告 玉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東隆 訴訟代理人 顏葶 被   告 新億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東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貳萬捌仟壹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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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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