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43號原 告 玉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東隆 訴訟代理人 顏葶 被 告 新億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東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貳萬捌仟壹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