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61號原 告 貴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進福 (送達處所:台北市○○○路○段352號5樓之2)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榮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三邁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