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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姜悌文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80號原   告 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承包商企業聯盟KTRT JointVEnture、日商熊 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柒拾參萬柒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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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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