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80號原 告 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承包商企業聯盟KTRT JointVEnture、日商熊 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柒拾參萬柒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