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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
    陳怡雯
  • 法定代理人
    李暻馥、齊藤誠、林赫連、沈景鵬、載洪清

  • 原告
    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人
  • 被告
    總承包商企業聯盟KTRT Joint VEnture又名:熊谷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人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20號原   告 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暻馥 被   告 總承包商企業聯盟KTRT Joint VEnture又名:熊谷組,華熊營造,榮工公司,大有為營造聯合承攬JVof Kumag 法定代理人 齊藤誠 被   告 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藤誠 被   告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赫連 被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景鵬 被   告 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載洪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參萬玖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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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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