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陳怡雯
- 法定代理人李暻馥、齊藤誠、林赫連、沈景鵬、載洪清
- 原告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人
- 被告總承包商企業聯盟KTRT Joint VEnture又名:熊谷、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人、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20號原 告 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暻馥 被 告 總承包商企業聯盟KTRT Joint VEnture又名:熊谷組,華熊營造,榮工公司,大有為營造聯合承攬JVof Kumag 法定代理人 齊藤誠 被 告 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藤誠 被 告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赫連 被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景鵬 被 告 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載洪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參萬玖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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