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26號原 告 永晶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詠婕 被 告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