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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9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91號

原告
國興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仁法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參拾陸萬伍仟伍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陸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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