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91號
- 原告
- 國興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仁法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參拾陸萬伍仟伍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陸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91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參拾陸萬伍仟伍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陸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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