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556號
- 原告
- 東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桂蘭
- 原告
- 昶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桂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欽源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丁○○
- 被告
- 之3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解任董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被告於擔任本屆董監事、董事長任內所得支領報酬之總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