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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56號

解任董事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怡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告
東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桂蘭
原告
昶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桂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丁○○
被告
之3
被告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解任董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被告於擔任本屆董監事、董事長任內所得支領報酬之總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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