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2號原 告 總順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育明 被 告 大都市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賢德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