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3號原 告 林坤概即大比輕鋼架工程行 原 告 良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錦雄 原 告 匠領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原 告 游朝雄即麗筑企業社 原 告 捷川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達賢 原 告 蕙宇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淑玲 原 告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啟芳 原 告 鉅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菊 原 告 晨光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奇銘 原 告 騏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儒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如附表所示,各原告應分別補繳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 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 應補裁判費 一、林坤概即大比輕鋼架工程行 5,663,113元 57,133元二、良棋企業有限公司 6,986,882元 70,201元三、匠領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4,774,014元 48,322元四、游朝雄即麗筑企業社 2,504,094元 25,849元五、捷川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727,400元 37,927元六、蕙宇豐實業有限公司 3,158,021元 32,284元七、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1,277,514元 13,672元八、鉅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581,380元 6,390元九、晨光照明有限公司 506,283元 5,510元十、騏銘企業有限公司 511,850元 5,6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