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43號原 告 幸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山 原 告 意化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全 原 告 意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4,107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