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43號
- 原告
- 幸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榮山
- 原告
- 意化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全
- 原告
- 意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4,1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