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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6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65號

原告
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暻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總承包商企業聯盟KTRT Joint Venture,又名熊谷組,華熊營造,榮工公司,大有營造聯合承攬JV of Kumagai, Taiwan Kumagai, RSEA,、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39,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9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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