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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傅中樂
  • 法定代理人
    李暻馥

  • 原告
    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65號原   告 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暻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總承包商企業聯盟KTRT Joint Venture,又名熊谷組,華熊營造,榮工公司,大有營造聯合承攬JV of Kumagai, Taiwan Kumagai, RSEA,、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39,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9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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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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