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8號原 告 英立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逸隆 原 告 順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鳳招 原 告 千增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陳明志 原 告 板橋機械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生 原 告 榮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武成 原 告 隆全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雄 原 告 灣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木 原 告 台慶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 原 告 承泓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玉仁 原 告 嶸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忠用 原 告 宇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席塘 原 告 錦風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陳明華 原 告 啟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興 原 告 老松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溪霖 原 告 炘榮法蘭鋼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榮方 原 告 勤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義輝 原 告 安正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東 原 告 廣野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正雄 原 告 百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永進 原 告 金緯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劉新川 原 告 方春塑膠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春福 原 告 紘圓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欽 原 告 東亞齒輪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鴻志 原 告 鍵輪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鴻志 原 告 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盛烘 前列二十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前列二十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區機器工業同業工會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伍仟柒佰陸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壹拾萬零伍仟伍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3 日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