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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陳文正
  • 法定代理人
    廖育強

  • 原告
    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10號原   告 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仲慶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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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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