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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33號

返還工程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李維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33號

原告
立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德利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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