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85號 原 告 甲○○ 4樓 法定代理人 陳憲禎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原告與被告甲天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壹仟陸佰柒拾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