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8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89號

原告
李歐皮件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甲○○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