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35號原 告 萬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競毅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貳佰叁拾叁萬柒仟貳佰伍拾玖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