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04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04號
- 原 告
- 東日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美吟
- 被 告
- 永盛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信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工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捌仟柒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 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工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捌仟柒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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