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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04號

給付代工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心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04號
原   告
東日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美吟
被   告
永盛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工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捌仟柒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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