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工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陳心弘
- 法定代理人沈美吟、吳信昌
- 原告東日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永盛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04號原 告 東日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美吟 被 告 永盛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工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捌仟柒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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