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14號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壹仟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零叁萬零陸佰元;至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訴之聲 明第一項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零叁萬零陸佰元,暨陳報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