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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
    黃柄縉

  • 當事人
    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20號原   告 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政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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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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