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20號原 告 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政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