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42號原 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財 被 告 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佳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