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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9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95號

原告
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暻馥
訴訟代理人
連名慧
複代理人
謝諒獲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總承包商企業聯盟KTRT Joint Venture,又名熊谷組,華熊營造,榮工公司,大有營造聯合承攬JV ofKumagai, Taiwan Kumagai, RSEA,、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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