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95號原 告 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暻馥 訴訟代理人 連名慧 複 代理人 謝諒獲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總承包商企業聯盟KTRT Joint Venture,又名熊谷組,華熊營造,榮工公司,大有營造聯合承攬JV ofKumagai, Taiwan Kumagai, RSEA,、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分公司、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