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64號原 告 協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 被 告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8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複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 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