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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01號

變更股東名簿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01號

原告
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穎律師

      史奎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台灣錄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關於股權移轉有效與否之紛爭,為財產權訴訟,其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捌拾柒萬陸仟捌佰元(1,440,000股,每股11.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零伍佰肆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參仟元,尚欠新台幣拾伍萬柒仟伍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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