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01號
- 原告
- 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鄭穎律師
史奎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台灣錄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關於股權移轉有效與否之紛爭,為財產權訴訟,其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捌拾柒萬陸仟捌佰元(1,440,000股,每股11.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零伍佰肆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參仟元,尚欠新台幣拾伍萬柒仟伍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