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股東名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01號原 告 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穎律師 史奎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台灣錄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關於股權移轉有效與否之紛爭,為財產權訴訟,其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捌拾柒萬陸仟捌佰元(1,440,000股,每股11.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零伍佰肆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參仟元,尚欠新台幣拾伍萬柒仟伍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