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股東名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楊晉佳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上訴人台灣錄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01號上 訴 人 台灣錄霸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變更股東名簿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為股權移轉有效與否之紛爭,為財產權訴訟,股票交易合計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陸佰捌拾柒萬陸仟捌佰元(1,440,000股,每股11.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肆萬零捌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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