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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更股東名簿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
    楊晉佳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上訴人
    台灣錄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01號上 訴 人 台灣錄霸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變更股東名簿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為股權移轉有效與否之紛爭,為財產權訴訟,股票交易合計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陸佰捌拾柒萬陸仟捌佰元(1,440,000股,每股11.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肆萬零捌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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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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