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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更股東名簿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楊晉佳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上訴人
    台灣錄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01號上 訴 人 台灣錄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 年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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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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