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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7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詹文馨朱漢寶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75號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昭
被告
悅盛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人 上列2
被告
甲○○ 住屏東縣
原設台北市○○街155號
兼法定代理 乙○○  原住台北市○○街220之2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兼悅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住台北市○○街220之2號3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蔡和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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