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迪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