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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廣告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周美雲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迪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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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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