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陳怡雯

  • 當事人
    甲○○森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樓之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01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宏律師 朱瑞陽律師 張世昌律師 被   告 森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7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蔡朝宏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蔡朝宏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謝梅琴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