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02號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人 丙○○ 訴 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速飛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戊○○○ 2樓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伍萬柒仟肆陸拾玖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伍萬柒仟肆佰陸拾玖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