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經典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五號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貳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