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20號
- 原告
-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速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速建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