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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5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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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4年訴字第165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玖仟零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53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