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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黃書苑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友嘉企業有限公司法人丙○○原名為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06號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友嘉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原名為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3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丙○○(現更名為鄧瑞美)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丙○○(原名為鄧瑞美)住台北縣泰山鄉○○路100巷67號6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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